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6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鍾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照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與請求金額、利率、利息暨違約金起算日相符之釋明
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交易往來明細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