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595號
TYDV,111,促,14595,202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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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95號
債 權 人 嚴勝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瑞裕宣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瑞 裕宣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 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起至同年8月8日止 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完整證明文件、債權人於同年6月 份代瑞裕宣有限公司墊付款項新台幣58,916元之釋明文件及 計算明細表,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債權人亦未敘 明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起迄期間?離職之原因為何?亦 未提出任職起迄期間、離職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同年12月 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權人雖補正 部分釋明文件,然仍未提出債權人於同年4月12日起至同年8 月8日止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之完整證明文件(如債權人 於上開期間之投保勞健保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 所得清單、兩造簽署之合約等)、債權人於同年6月份代瑞 裕宣有限公司墊付款項新台幣58,916元之完整釋明文件(如 發票、收據等)及計算明細表、存證號碼000015號存證信函 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任職於瑞裕宣有限公司起迄期間及 離職之證明文件。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 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 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 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 ,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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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裕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