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57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言銘(即陳森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聲明: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森
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森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陳森源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
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
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森源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森源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陳森源之全體繼承
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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