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480號
TYDV,111,促,14480,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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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480號
債 權 人 劉銘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鳴暘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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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鳴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