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302號
債 權 人 林澤汶
非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曾淑娟、劉家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
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或匯款本金予債務人之證明文
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
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
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並應以明細表
逐筆列明,並檢附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
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註:1、債權人
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
,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
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
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
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㈡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應逐筆列載,以明細表
說明)。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
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