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256號
TYDV,111,促,14256,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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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256號
債 權 人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美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澄希貿易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租用系爭彩色影印機之完整租賃契約
或類此之書證影本。
三、請提出系爭彩色影印機於租賃當時,安置於澄希貿易有
限公司現場之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四、請提出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提前終止(解約)租用系爭彩
影印機契約之通知函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債務人拒付系爭彩色影印機(民國111年2至
5月)租金費用之原因為何?究係單純拖賴?影印機
符合約定品質?其他事由?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
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
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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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笙緯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澄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