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13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盧星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宋滿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 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宋滿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9年11月11日 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 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 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