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4097號
TYDV,111,促,14097,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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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097號
債 權 人 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玉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號3樓之最新第一類不
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洪玉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
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000221號催告函之回執。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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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