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3468號
TYDV,111,促,13468,202212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3468號
債 權 人 葉真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巧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陳巧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 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已屆清償 期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478條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 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 、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 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有提出務人陳巧 瑜之最新戶籍謄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存證信 函及回執,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 文件為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 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 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 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 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又銀 行轉帳或匯款或轉帳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 且轉帳或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 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綜上所述,本 件支付命令聲請,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 駁回。至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否,自應由聲請人另循 訴訟或其他程序救濟,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