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2882號
TYDV,111,促,12882,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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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882號
債 權 人 張玉妹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玉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張玉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債權證明文 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雖提出 聲證一之個人筆記記錄為證,惟此係債權人單方書立之文書 ,不足憑採】、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 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 金額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民國111年11 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1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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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