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0485號
TYDV,111,促,10485,2022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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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4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育村(即林源明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被 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 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 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 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 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 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陳報被繼承人林 源明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 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 替),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對被繼承人林源明之全體繼承人 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 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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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