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二字第5號
原 告 林熺廷
林垂景
李會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肇中(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垂榮
林垂文(林熺魁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柏(林熺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謝雪(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博(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媛(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晶(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琮(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高柳(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竹(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穎(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高毅(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世緯(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鴻(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謝雪、林瑞博、林瑞媛、林瑞晶、林瑞琮、陳高柳、陳韻竹、陳怡穎、陳高毅為被告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林世緯、林志鴻為被告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熺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 偶林謝雪、子女林瑞博、林瑞媛、林瑞晶、林瑞琮等情,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查詢結果 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爰依 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二)被告林熺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林 世緯、林志鴻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 證,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