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二字,110年度,5號
TYDV,110,重訴更二,5,2022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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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二字第5號
原 告 林熺廷

林垂景
李會申(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李肇中林淑麗之承受訴訟人)


林垂榮

林垂文林熺魁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柏林熺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謝雪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博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媛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晶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瑞琮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高柳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竹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穎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陳高毅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


林世緯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鴻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謝雪林瑞博林瑞媛林瑞晶林瑞琮、陳高柳陳韻竹陳怡穎陳高毅為被告林熺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本件應由林世緯林志鴻為被告林熺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林熺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 偶林謝雪、子女林瑞博林瑞媛林瑞晶林瑞琮等情,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查詢結果 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堪可採認,爰依 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二)被告林熺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林 世緯林志鴻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 證,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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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