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軒律師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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