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4號
TYDV,110,建,24,202212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翔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被 告 勝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瑧儀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慧律師
被 告 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士林
被 告 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書
訴訟代理人 何錦軒
被 告 櫻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帛(清算人)

被 告 震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盛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起訴係聲明:㈠被告應各自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 79,8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給付,如任何一被告履行一部或全部 者,其餘被告免為該一部或全部之給付。㈢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中經數次之變更,最後聲明如後



開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本院卷一第281頁、卷二第473頁)。 原告追加代位請求之部分,核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勝彩公司 承攬外牆防水工程含工帶料,被告育隆公司提供外牆防水材 料予勝彩公司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應予准許;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擴張 請求金額部分,被告雖不同意,惟原告於111年8月2日提出 之附件二已列出擴張部分之項目金額(本院卷二第385、386 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 許。
二、被告櫻王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櫻王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承攬業主禾鑫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禾鑫高新廠龍潭廠房」(下稱系爭廠房 )營造工程後,委由訴外人庚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庚公 司)代為將系爭廠房外牆(下稱系爭外牆)工程分別發包予 被告勝彩公司施作防水施工工程、被告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士昌公司)施作磁磚貼合工程、被告震達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震達公司)施作抿石子黏貼工程,另被告育隆公司提 供防水材料予被告勝彩公司、被告櫻王公司提供磁磚黏著劑 予原告。
㈡詎原告於109年9月26日發現系爭外牆有「外牆抿石子無法有 效黏著」、「外部磁磚無法黏著」、「外牆防水材料經過施 工六個月後發生吐黃油以致於污染外牆抿石子與磁磚表面」 等瑕疵,致系爭外牆需全部拆除重建,預估修繕費用為4,07 9,894元。嗣兩造於109年11月3日開會(下稱系爭會議)同 意由原告自行修繕,待桃園市土木師公會鑑定釐清責任歸 屬後,原告再向責任廠商請求賠償。被告分別為施工廠商及 材料供應商,應賠償原告實際修繕費用4,061,762元、謝在 瑋110年4至8月薪資共25萬元、律師費8萬元、桃園市土木師公會鑑定費167,000元,共計4,558,762元。 ㈢對各被告之請求權基礎:
1.對被告勝彩公司:依防水施工承攬契約、系爭會議紀錄、 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 2.對被告士昌公司:依磁磚貼合承攬契約、民法第493條第2 項、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
3.對被告震達公司:依抿石子承攬契約、民法第493條第2項 、第495條第1項、第227條規定。




4.對被告育隆公司:系爭會議紀錄、第354條、第360條、第 227條規定。
5.對被告櫻王公司:依黏著劑買賣契約、系爭會議紀錄、第 354條、第360條、第227條規定。
㈣聲明:1.被告應各自給付原告4,558,7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育隆 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隆公司)應給付被告勝彩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勝彩公司)4,558,762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 代為受領。3.前項給付,如任何一被告履行一部或全部者, 其餘被告免為該一部或全部之給付。4.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勝彩公司:被告勝彩公司是與庚公司簽約,而非原告。 又勝彩公司承攬系爭外牆防水工程,系爭外牆具有防水效果 即達施工目的,至於磁磚剝落非承攬瑕疵,且防水工程施作 在先,後續再進行磁磚黏著,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施工規範第 9310章鋪貼壁磚,鋪貼磁磚前應先確認之前的工作進度,原 告為大包,本應負責原物料的挑選及工序安排,至於原物料 之間能否相互融合本為原告職責,非可歸責於被告勝彩公司 ,況且被告勝彩公司使用海寶龍作為防水材料,係經原告工 地主任謝在偉在出貨單上簽收同意後施用。另原告未曾定期 催告被告勝彩公司修繕,原告於109年9月26日發現瑕疵,迄 今仍未催告被告勝彩公司修繕,已逾1年除斥期間,原告不 能行使民法第493條、第495條、第227條之權利等語置辯。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育隆公司:防水材料主要功能為接著力及防水。產品測 試需符合CNS8644標準,接著強度標準0.7N/mm2以上。海寶 龍防水膠測試值是2.2N/mm2,符合品質標準。桃園市土木師公會鑑定報告結論不是指海寶隆材料有問題,而是指海寶 隆與磁磚黏著劑的接著力不佳。被告育隆公司於108年11月1 2日有先出貨1桶由勝彩公司測試,約2個月後測試無誤於109 年1月8日才陸續出貨。工地磁磚脫落的牆上仍殘留黑色海寶 隆,海寶隆並沒有脫落,掉落的磁磚背面沒有海寶隆,代表 海寶隆還是緊密的黏在牆壁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㈢被告櫻王公司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 之前到場及具狀聲明及陳述略以(卷一81):黏著劑產品每



兩年檢驗一次,檢驗合格單據有提供給原告。出貨後有陪同 技師到原告工地現場做拉拔測試,均符合規範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被告士昌公司:被告士昌公司只負責貼上磁磚,沒有提供材 料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被告震達公司:原證3律師函是原告單方面的希望各承包商開 立本票,並無催告定期修繕之意思,原告不得行使民法第49 5條、第227條之權利。另依原告提出的鑑定報告,系爭廠房 外牆剝落係因「海寶龍HBN-888」(下稱海寶龍)防水材料 有瑕疵,該材料由被告育隆公司提供,與被告震達公司的抿 石子工程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565頁) ㈠被告勝彩公司有施作系爭外牆防水施工工程(含工帶料,防 水材料海寶隆是由被告育隆公司提供)。被告櫻王公司提供 系爭外牆磁磚黏著劑提供給業主。再由被告士昌公司施作系 爭外牆的磁磚貼合工程。被告震達公司施作系爭外牆抿石子 黏貼工程。
㈡系爭會議的出席人員為庚公司謝在瑋、原告員工許宏熙、員 工江衍助,被告勝彩公司員工李文欽、被告櫻王公司的鍾金 帛、桃園市土木師公會技師劉俊賢、被告育隆公司業務員 季振國、業務員章鴻偉
㈢被告士昌公司有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
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565、566頁) ㈠兩造間是否有契約關係?原告主張由庚公司代理原告與各被 告締約,有無理由?
㈡原告、被告勝彩公司、櫻王公司、育隆公司出席系爭會議, 是否成立免除原告定期催告修繕、合意鑑定、依鑑定結果賠 償原告施工費用、法律訴訟費用之契約關係?出席人員是否 獲得授權?
㈢被告的施工內容是否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 ㈣原告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227條、第360條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是否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
㈤原告依系爭會議記錄、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227 條、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㈥原告代位被告勝彩公司向被告育隆公司請求賠償並代為受領 ,有無理由?金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的施工內容是否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



1.原告主張系爭廠房外牆有「外牆抿石子無法有效黏著」、 「外部磁磚無法黏著」、「外牆防水材料經過施工六個月 後發生吐黃油以致於污染外牆抿石子與磁磚表面」等瑕疵 ,有照片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7、388、390頁、卷二第 33頁)。
2.經原告於起訴前委任桃園市土木師公會鑑定(鑑定報告 電子檔見本院卷一第51頁光碟,節本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 34頁):
⑴鑑定要旨略以:系爭外牆及抿石工程於109年6月間施工 完成後(施工流程:RC結構體完成→外牆泥作粉刷打底→ 海寶龍防水施作→外牆泥作貼磚及抿石施工),於109年 10月開始發生異常空鼓及剝落,為確認外牆面材剝落原 因及未來改善或重新施工方式之參考而委請鑑定。 ⑵系爭外牆磁磚拉拔試驗結果略以:拉拔試驗3次試驗值及 平均值皆不合格(依CNS12611規定拉拔力值應達6kgf/c ㎡),破壞面位置皆在磁磚黏著劑與防水材交界面,顯 見現況磁磚黏著劑與海寶龍防水材無法有效黏結,導致 拉拔強度不足。
⑶A、B、C試驗區磁磚拉拔試驗結果略以:A區防水材使用 海寶龍、B區防水材使用彈泥K2-707加B-02防水材(下 稱彈泥)、C區不施作防水材直接以磁磚黏著劑貼磚, 磁磚黏著劑採系爭外牆原施工之櫻花牌特強泥黏著劑。 貼磚完成後於第14天、第28天、第2個月進行拉拔試驗 。
①A區(海寶龍)三個時間的拉拔試驗強度平均值皆≦6kg f/c㎡,且第2個月由5.5kgf/c㎡降至3.63kgf/c㎡。 ②B區(彈泥)第14天、第28天的拉拔試驗強度平均值皆 ≦6kgf/c㎡,但第2個月增高為6.46kgf/c㎡合格。 ③C區(無防水)三個時間的拉拔試驗強度平均值皆≧6kg f/c㎡。
⑷鑑定結論略以:系爭外牆裝修材的剝落多為海寶龍防水 材料與磁磚黏著劑之介面發生,顯現兩種材質間之接著 力不佳。
3.依上開鑑定結論可知,系爭外牆磁磚剝落原因為海寶龍防 水材料與磁磚黏著劑「兩種材質間之接著力不佳」,而非 兩種材料本身品質不佳,且C區未施作防水直接以磁磚黏 著劑黏貼磁磚之拉拔試驗強度合格,故被告櫻王公司出賣 予原告之磁磚黏著劑並無瑕疵。
4.被告育隆公司出賣予被告勝彩公司之海寶龍防水材料,依 108年9月17日收件之SGS試驗報告,其耐洗淨性、耐水性



、耐候性、耐鹽水、耐鹼性、加熱殘份、耐酸性試驗結果 合格,依109年2月6日收件之SGS試驗報告,其附著強度試 驗結果合格,有試驗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135、136 頁)。且依系爭外牆磁磚脫落照片觀之(本院卷一第408 至414頁),磁磚脫落後,黑色的海寶隆防水材料仍然附 著在牆面上,且磁磚背面無海寶龍防水材料,難認被告育 隆公司出賣予被告勝彩公司之海寶隆防水材料有瑕疵。 5.關於海寶龍防水材料與磁磚黏著劑「兩種材質間之接著力 不佳」,應可歸責於何方?依被告育隆公司提供之110年8 月2日收件之SGS試驗報告,海寶龍防水材料的接著強度符 合CNS8644標準即0.7N/mm2以上(本院卷一第336至342頁 、卷二第203頁),並非無法與任何磁磚黏著劑接著。再 依被告勝彩公司提供予訴外人庚公司之估價單(本院卷一 第117、118頁),就系爭外牆防水工程,未指定防水材料 ,且被告勝彩公司施作防水工程在前,無法預料在防水工 程後續是否繼續施作磁磚或抿石子工程、後續工程使用何 種黏著劑,則防水材料與磁磚黏著劑兩種材質間之接著力 不佳,自不可歸責於被告勝彩公司。
6.又磁磚黏著劑為原告自行向被告櫻王公司購買,再由原告 提供予被告士昌公司施作磁磚工程、被告震達公司施作抿 石子工程,則海寶龍防水材料與磁磚黏著劑「兩種材質間 之接著力不佳」之問題,亦不可歸責於被告士昌公司及震 達公司。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有無理由?
1.承上所述,原告主張之瑕疵,係因海寶龍防水材料與磁磚 黏著劑「兩種材質間之接著力不佳」造成,而原告將系爭 外牆工程之防水、磁磚、抿石子工程分別轉包予被告勝彩 公司、士昌公司、震達公司,且原告自行向被告櫻王公司 購買磁磚黏著劑交付被告士昌公司、震達公司施作,原告 即應負責原物料的挑選及工序安排,故原物料之間能否相 互融合應為原告之責任,不可歸責於被告勝彩公司、士昌 公司、震達公司、櫻王公司,則原告依契約關係、系爭 會議記錄、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227條、第36 0條規定請求被告勝彩公司、士昌公司、震達公司、櫻王 公司賠償,均無理由。另被告育隆公司與原告間無契約關 係,原告請求被告育隆公司賠償,亦無理由。
2.原告對被告勝彩公司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被告勝彩公司 對被告育隆公司亦無損害賠償債權存在,則原告主張代位 被告勝彩公司向被告育隆公司請求賠償並代為受領,為無 理由。




㈢本院既認定原告主張之瑕疵不可歸責於被告,故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為無理由,其餘爭點不影響結論,不再論述。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會議記錄、民法第493條第2項、第49 5條、第227 條、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原告訴之聲明 所示之金額,或代位被告勝彩公司向被告育隆公司請求賠償 並代為受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禾鑫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隆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王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