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07號
TYDM,111,附民,707,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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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郭艾文
被 告 林予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金訴字36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 金訴字36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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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