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25號
TYDM,111,附民,1125,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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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5號
原 告 陳躍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德弘律師
被 告 盛瀚億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廖彥青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 北○○○○○○○○)


上列被告盛瀚億廖彥青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經原告陳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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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