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92號
附民原告 簡淑華
附民被告 羅祖新
藍佳靜
洪啓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7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簡淑華對被告羅祖新、藍佳靜、洪啓禎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