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18號
TYDM,111,金訴,618,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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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ILATUL FADHILAH




選任辯護人 黃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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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