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20號
TYDM,111,金簡上,20,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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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
月17日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15298號、第16029號、第19353號、第19354號
、第21220號、第23393號;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0858號、
第3615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469號、第
6093號、第6178號、第7525號、第10340號、第24518號),本院
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罪刑部分(不含沒收)撤銷。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 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 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初之某日,將附 表所示之土地銀行及第一銀行等2間銀行帳戶(以下合稱系 爭帳戶),提供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嗣某身分不詳之 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 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因 而受有財產損害。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利用系爭帳戶,將 被害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二、案經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和分局、三重分局、蘆洲分局、汐止分局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竹東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上訴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得對於 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 ,視為亦已上訴。查檢察官之上訴書,僅就原判決關於犯罪 事實之認定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就原判決所處罪刑之部分 ,應認為係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至於沒收部分, 則未經檢察官上訴。故本院第二審僅就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 審理,不包含沒收部分。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庚○○ 及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審酌上 開陳述作成之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有證 據能力。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 事實之認定具關聯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 之法定程序,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坦承將系爭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惟否 認涉有犯罪,辯稱:當時是朋友「小菜」及「萬林」說帳戶 借給他們用,他們會給我一些錢,我不知道他們拿去騙人, 他們跟我說不會有什麼事情,頂多罰拘役,我也是被騙的等 語。
二、經查:
 ㈠系爭帳戶為被告所有,被告於110年1月初之某日,以每個帳 戶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5,000元之價格,出借予身分不 詳綽號「小菜」及「萬林」之人使用等情,為被告所承認( 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20頁,金簡上卷一第142-144頁、卷二第 49-51頁),並有系爭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可憑(見偵152 98卷第25頁、偵16029卷第43頁)。另某身分不詳之人分別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各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 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附表所示之匯款行為,某身 分不詳之人再利用系爭帳戶,將被害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等 情,則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足證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因某身分不詳之人施用詐術,匯出如附表所示之 款項,因而受有財產損害。某身分不詳之人,則利用被告交 付之系爭帳戶,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於被害人 匯款後,將款項轉出而掩飾詐欺所得之去向。
㈡金融帳戶具有高度專屬性及私密性,供帳戶所有人作為理財 、儲蓄、匯款或其他金融交易之使用。且申請開設金融帳戶 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向各金融機構申請開戶 ,且一人可向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個之存款帳戶使用,此乃



眾所周知之事實。又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 取財等財產犯罪案件層出不窮,業已廣為平面或電子媒體、 政府機構多方宣導、披載,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 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申辦之金融帳戶予他人,反成為 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故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 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而出價收購或以其他方式向他 人蒐集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用途使用,衡情對於該帳戶極可 能供作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且被告於行為時57 歲,並有使用金融帳戶之經驗,應當知悉上情。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承:我有問他們要做什麼用,我也擔心會出什麼問 題,他們說桃園地院及地檢不會有什麼事情,頂多罰拘役; 我說不能出什麼事情,出了什麼事情我就找你們等語(見本 院金簡上卷第50頁),堪認被告已預見系爭帳戶係作不法使 用而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其仍將系爭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應 認其主觀上已容任上開不法結果發生而具有不確定故意。 ㈢被告雖辯稱:我不知道帳戶是用於詐騙,自己也是受害者等 語。然而,綽號「小菜」及「萬林」之人以每個帳戶3,000 元至5,000元之價格向被告租用帳戶,並不合於常情,且被 告已預見可能涉及犯罪,已如前述。被告交付帳戶前既已預 見系爭帳戶係作不法使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仍為圖報酬 而決定出借帳戶,即已預見將承受刑事追訴之風險。不論綽 號「小菜」及「萬林」之人是否及如何向被告保證將來無刑 責,或刑責輕重,系爭帳戶遭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均 屬被告可預見且容任發生之結果,依被告主觀上認知,已該 當於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其所辯不足採憑。
三、綜上所述,被告已預見系爭帳戶可能用於詐欺取財及提領犯 罪所得之不法用途,仍輕率將帳戶出借予他方使用,而有容 任不法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另本案實施詐欺犯罪之人, 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就參與犯罪者,亦無事證顯示有兒 童或少年,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參與犯罪者均為成年 人,且詐欺正犯人數未達3人以上。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 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人頭帳戶可提供名 實不符之資金流向,於提領後形成金流斷點,產生與前置犯 罪間去聯結之作用,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之目的。故立於帳 戶使用者之角度,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即屬前揭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⒉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受領財產犯罪所得並進行轉匯,對於他 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㈡罪名:
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 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罪數:
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一行為,致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受侵 害,另使各被害人受騙款項去向不明,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 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名,各屬裁判 上一罪。又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審判範圍之擴張:
  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使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用以實施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罪,造成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受有損害。其中編號 9至17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惟此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即 編號1至8),為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 究。
 ㈤刑之減輕:
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原審準備 程序中自白(見本院審金訴卷第120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遞 減之。
五、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 斷,固無不當。惟被告之行為除造成原判決所認定之被害人 受有損害外(即附表編號1至10),亦造成如附表編號11至1 7所示被害人之損害,亦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原判決未 及審酌此部分(此即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判決即 屬無從維持。檢察官以原判決未及審酌其他被害人被害事實 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第二審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 判。
 ㈡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 收取詐欺款項並掩飾身分,致檢警難以追查,並增加被害人 求償之困難,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考 量附表所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 、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榮甫、楊朝森、劉文瀚及劉玉書移送併辦,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內容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台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丙○○ (告訴) 110年1月14日下午6時40分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邀約投資為由,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5日下午4時15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15298卷,第7-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5298卷,第11-12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5298卷,第13頁、第35-59頁) ⒋丙○○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紀錄照片(110偵15298卷,第61-76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110年3月17日石門字第1100000822號函,檢附庚○○帳戶之申登資料、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0偵15298卷,第23-34頁)  110年1月15日下午4時21分 29,985元 110年1月15日下午4時23分 15元 110年1月15日下午6時16分 30,000元 110年1月16日下午7時54分 29,985元 110年1月16日下午7時58分 10,000元 110年1月16日下午7時58分 10,000元 110年1月16日下午7時59分 10,000元 110年1月16日下午8時8分 9,978元 2 乙○○ (告訴) 110年1月9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謊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6時42分 9,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16029卷,第11-13頁、第15-17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FXPRIMUSS客服」之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16029卷,第21-37頁) ⒊中國信託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16029卷,第41頁) 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6029卷,第61頁、第6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6029卷,第69-71頁)   ⒍庚○○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0偵16029卷,第43-45頁) 3 丁○○ (告訴) 109年12月底,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介紹,並於110年1月以邀約投資為由,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7時26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19353卷,第11-13頁) ⒉告訴人丁○○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10偵19353卷,第33-35頁) ⒊中國信託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19353卷,第39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19353卷,第43-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353卷,第47-49頁) ⒍告訴人丁○○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0偵19353卷,第49頁)    ⒎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9日總業存字第1100021015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110偵19353卷,第17-21頁) ⒏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25日一關西字第00024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帳戶資金交易明細(110偵19353卷,第23-29頁) 110年1月15日下午6時45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16日下午8時33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卯○○ (告訴) 110年1月1日晚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介紹投資為由,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7時3分 16,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21220卷,第33-39頁) ⒉告訴人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21220卷,第49-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提出之中國信託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攝照片(110偵21220卷,第6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21220卷,第45頁、第69-73頁、第85-8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1220卷,第47頁) ⒍庚○○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10偵21220卷,第13-21頁) 110年1月14日下午7時5分 14,000元 5 午○○ (告訴) 109年12月29日上午10時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9時30分 2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19534卷,第17-20頁) ⒉告訴人午○○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10偵19534卷,第97頁) ⒊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0偵19534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午○○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照片、投資網頁擷圖照片(110偵19534卷,第102-104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11日一關西字第00018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0偵19534卷,第45-65頁) 110年1月14日下午9時32分 20,000元 110年1月14日下午9時34分 20,000元 6 癸○○ (告訴) 109年12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5日上午10時49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19534卷,第25-27頁、第29-31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19534卷,第105頁) ⒊告訴人癸○○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0偵19534卷,第107-109頁) 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19534卷,第111-12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11日一關西字第00018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0偵19534卷,第45-65頁) 7 甲○○ (告訴) 110年1月4日下午4時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7日下午4時28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審金訴441卷,第59-62頁) ⒉彰化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審金訴441卷,第65頁)  ⒊告訴人甲○○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審金訴441卷,第67-69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11日一關西字第00018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0偵19534卷,第45-65頁) 110年1月17日下午4時29分 20,000元 8 己○○ (告訴) 109年12月間,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39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23393卷,第15-17頁) ⒉告訴人己○○提出之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23393卷,第72-74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11日一關西字第00018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0偵23393卷,第31-43頁) ⒋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年4月9日總業存字第1100037349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110偵23393卷,第45-58頁) 110年1月15日下午5時31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16日下午5時34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溫紳有 (告訴) 110年11月11日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溫紳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10時39分 12,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溫紳有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30858卷,第17-19頁) ⒉告訴人溫紳有提出其所有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10偵30858卷,第167-169頁) ⒊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擷圖照片(110偵30858卷,第177頁) ⒋告訴人溫紳有提供之投資網站網頁擷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30858卷,第181-189頁) 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30858卷,第199-201頁、第209-21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0858卷,第207-208頁)   ⒎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3月25日一關西字第00026號函,檢附庚○○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110偵30858卷,第29-39頁)  10 丑○○ (告訴) 110年1月14日下午8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刊登增加收入之廣告,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溫紳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40分 2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指述(110偵36157卷,第9-12頁) ⒉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照片(110偵36157卷,第40頁) 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36157卷,第44頁、第46頁) 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資料(110偵36157卷,第49-61頁)  ⒌投資網站擷圖照片(110偵36157卷,第45、第47-48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6157卷,第23-24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57卷,第30-31頁) ⒏庚○○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10偵36157卷,第15-20頁) 11 辰○○ (告訴) 109年12月28日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5日上午11時51分 10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6178卷,第11-14頁) 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6178卷,第15-19頁) ⒊手機網銀轉帳交易明細(111偵6178卷,第20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6178卷,第29-31頁、第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6178卷,第21-22頁) ⒍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7月12日一關西字第00089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11偵6178卷,第39-53頁)   12 戊○○ (告訴) 109年10月19日,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佯稱投資,致告訴人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11分 55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10340卷,第7-10頁) ⒉京城銀行110年1月18日匯款委託書(111偵10340卷,第29頁) ⒊告訴人戊○○所有之京城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11偵10340卷,第37頁) ⒋告訴人戊○○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10340卷,第47-5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0340卷,第13-14頁) 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0340卷,第17頁、第69-71頁) ⒎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9月3日一關西字第00114號函,檢附庚○○之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111偵10340卷,第19-28頁) 13 子○○ (告訴) 109年12月中旬,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5日下午1時36分 27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7525卷,第9-11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詐騙網站擷圖照片(111偵7525卷,第59-68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7525卷,第25頁、第32-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7525卷,第26頁) 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總業存字第1100047652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暨帳戶交易明細(111偵3015卷,第93-95頁、第100頁)  14 巳○○ (告訴) 110年12月28日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7時20分 3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時指述(111偵2469卷一,第25-28頁) ⒉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2469卷一,第29-31頁、第45-5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469卷一,第53-54頁) 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469卷一,第59-63頁、第67-69頁、第137頁) ⒌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11月25日一總營集字第132535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1偵2469卷二,第13-37頁)  110年1月14日下午7時21分 30,000元 15 寅○○ (告訴) 109年12月15日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4日下午9時14分 50,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3015卷,第13-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3015卷,第1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炸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1偵3015卷,第19-31頁、第4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110年5月13日一關西字第00061號函,檢附庚○○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111偵3015卷,第79-92頁)  110年1月17日下午2時34分 50,000元 16 辛○○ (告訴) 110年01月12日許,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後,佯稱邀約投資,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5日下午4時16分 30,000元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3015卷,第47-50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015卷,第51-63頁) ⒊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紀錄擷圖照片(111偵3015卷,第65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3015卷,第67-75頁) 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10日總業存字第1100047652號函,檢附庚○○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11偵3015卷,第93-106頁)   17 壬○○ 110年1月16日許,經LINE通訊軟體暱稱化名「安娜」、「李筱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邀約投資外匯,致被害人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月16日下午2時7分 6,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指述(111偵24518卷,第121-123頁) ⒉被害人壬○○提供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24518卷,第331-33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24518卷,第307-309頁) 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24518卷,第315-319頁、第349頁) ⒌庚○○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111偵24518卷,第127頁、第131-137頁) 110年1月17日下午3時33分 3,000元 110年1月17日下午11時36分 3,000元 110年1月18日下午1時36分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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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