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32號
TYDM,111,重訴,32,2022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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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彥青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 北○○○○○○○○)


指定辯護人 陳偉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546
號、111年度偵字第2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彥青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廖彥青因涉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 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程序,而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羈押3月,並自同年 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二、經查,上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1年11月29日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罪嫌(除前揭所示刑法第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外,亦可能評價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 致死罪),有如起訴書證據清單之各項證據資料為佐,且經 進行審理程序後,亦未能排除或降低被告之犯罪嫌疑,足認 被告均係涉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 疑仍屬重大。而被告本案所涉為重罪,依常人趨吉避凶之天 性,本已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籍設於戶政事務所, 並於偵查中自述:伊案發時暫住在朋友位於八德的住處,在 此之前沒有固定住所等語(111偵21463卷第249-252頁), 已有相關事實足認被告確有日後無法應傳到庭之逃亡高度可 能。權衡被告涉犯之罪刑重大,以及本案對社會秩序、公共 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 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聽取被告、辯護人、檢察官 之意見後,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 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故認有繼續羈押 之原因與必要,應自111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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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