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38號
TYDM,111,聲,4038,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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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莉莉


受 刑 人 伍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莉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莉莉因受刑人伍念慈犯詐欺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 ,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等節,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 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居所,依法傳喚、 拘提而未到案執行,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節,有桃園地 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 在卷可參。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 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合法送達後,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乙情,亦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認受 刑人確已逃匿,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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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