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48號
TYDM,111,聲,3848,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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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田大鈞






受 刑 人 李方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大鈞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田大鈞因受刑人李方婷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 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方婷住○○市○○區○村街00巷0號3樓、居桃園市○○區○○ 路00巷0號3樓,具保人田大鈞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桃園○○○○○○○○○)、居桃園市○○區○○○街0號12樓及桃園市○○ 區○○路0000號5樓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111年1月11日刑事報到單影本、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於上開案件確定後,向受刑人上開住居所送達執行傳 票(應到日期:111年10月3日),亦向具保人上開居所送達 執行傳票(應到日期:111年10月3日;並註明:偕同李方婷



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沒入保證金),分別發生送達效 力,因受刑人未到案,復經警依檢察官拘票至受刑人上開住 居所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 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獲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 ㈢因具保人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刑人與具保人於上開 送達期間迄應到日期均未在監所,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在押, 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簡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足見受刑人已經 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具保人之義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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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