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800號
TYDM,111,聲,3800,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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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傑陽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傑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傑陽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1 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1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126 4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28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故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6月1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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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