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虔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虔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虔毅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10年4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 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簡稱新北地院)以1 10年度撤緩字第80號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㈡詐欺案 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59 2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又上訴後 ,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㈢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㈠至㈢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 更一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揭執行刑自1 10年4月8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茲受刑人業於111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 237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 7月3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