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782號
TYDM,111,聲,3782,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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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正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正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正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於民國109年4月9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正國於105年4月1日、107年11月20日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 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9年4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 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2月28日,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 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98221號函暨所附該 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表等文件,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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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