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780號
TYDM,111,聲,3780,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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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慈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
付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1 年1 月,於民國110 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1 年11月28日經 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 移送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 1264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 月31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 年 1 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 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812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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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