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
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進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已於108年11月4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 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11 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4220號核准 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