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691號
TYDM,111,聲,3691,20221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英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英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英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馬英哲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 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 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 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 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 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執行刑 之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有最高法院刑事大 法庭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院 業已函請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表示意見, 並經受刑人回覆,有本院111年12月1日函及陳述意見狀各1 張在卷可參,是本件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揆諸



前揭說明,自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1日 108年4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6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8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98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3日 111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壢簡字第986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23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4日 111年11月2日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0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