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419號
TYDM,111,聲,3419,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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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寬義


受 刑 人 吳明謀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1年執聲沒字第194號、111年度執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寬義因受刑人吳明謀犯詐欺案件, 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 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沒入保 證金之規定,係因被告於具保人以相當之保證金額具保後逃 匿,所給予具保人之制裁,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 以被告確實在逃匿中為要件。又按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 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提出109年刑保字第0000000069 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為憑。然受刑人吳寬義於本院尚未裁定准許沒入 保證金前之民國111年11月22日,即經檢察官發交法務部○○○ ○○○○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謂受刑人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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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