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1年度,103號
TYDM,111,簡上附民,103,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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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何家綸
被 告 張育中

上列被告張育中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408號),經原告何家
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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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