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軒葶(原名林筱瑩)
凌子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1758號、第38254號、第39329號、第40286號、第42784號、第43
13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756號、第1758號、第1759號、第1760
號、第1761號、第1762號、第176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
字第29935號、第401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86號),本院受
理後(111年度易字第81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軒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凌子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軒葶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詐騙集團作為不法 之用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1日或2日,在基隆 市○○區○○街000○0號,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 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 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劉定璿(另案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111年金訴字第60號審理中)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編號1、2 、3、4、5、6、7、8、9、10、11、12、13、14、15、18所 示時間,以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魏永沛、翁敬倫 、李宣鋒、蔡宗洪、吳君兒、李右任、戴益弘、陳鈺涵、黃
靖淵、廖碗如、林緯帆、傅淑惠、陳婕芳、莊駿忠、劉穎蓁 、楊永洲,其等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時間 ,匯款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金額至林軒葶之第一銀行帳戶 ,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二、凌子喬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可預見將自己 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詐騙集團作為不法 之用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及 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1日或2日,在新北 市三重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交付予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編號4 、16、17所示時間,以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蔡宗 洪、黃佩蓉、呂璟昱,其等因此陷於錯誤,於附表上開各編 號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凌子喬之中 信銀行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
二、案經魏永沛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翁敬倫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李宣鋒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蔡宗洪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吳君兒訴由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李右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 山分局、戴益弘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陳鈺涵、 黃靖淵、廖碗如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林緯帆訴 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傅淑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陳婕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莊駿 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黃佩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呂璟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楊永 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軒葶、凌子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各編號之「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及被告林軒葶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凌子喬之中信 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軒葶、凌子喬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認定。是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 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 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 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被告林軒葶、凌子喬得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 有可能遭該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 倘該他人提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來源或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 意,將其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被告2人所提供之帳戶以收受詐欺犯 罪所得,並提領一空,是被告2人提供其帳戶供詐欺集團使 用,係對於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洗錢犯行,資以助 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核被告林軒葶、凌子喬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書就此雖漏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與被訴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 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踐行告知 程序(見本院審易卷第159、179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 使,自得併予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林軒葶、凌子喬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成員詐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之財物及幫助 詐欺集團成員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 斷。
㈢被告林軒葶、凌子喬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為幫助犯,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審 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本案同有上 述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935號、第401 9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86號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 書之事實,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本案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林軒葶、凌子喬輕率提供其金融帳戶予他人,容 任他人從事不法行為所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之猖獗,掩飾 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林軒葶前有 詐欺取財、竊盜、毒品等前案紀錄,被告凌子喬前有偽造文 書、洗錢防制法、毒品、竊盜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均不佳;惟考量被告2人均 犯後坦承犯行,未與各被害人或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其損 害,犯後態度普通,兼衡被告2人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害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併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林軒葶、凌子喬均否認獲得報酬,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2人就上開犯行確已獲有報酬,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 自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匯入 被告林軒葶之第一銀行帳戶、被告凌子喬之中信銀行帳戶之 款項部分,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林軒葶、凌子喬就所隱匿之財 物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 1項就該部分諭知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驊、李佩宣移送併辦,檢察官吳佳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或 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證據資料 詐騙方式 匯款方式 詐騙帳戶 1 【110年度偵字第31758號】 魏永沛 (有提告) 110年1月上旬起 110年2月8日 13時25分 25萬元 ①告訴人魏永沛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58號卷第7-13頁) ②魏永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58號卷第25、43、49-51、57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魏永沛佯稱係其之友人張智威,並詐稱:因向他人借錢需還,急需向魏永沛借錢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度偵字第38254號】 翁敬倫 (有提告) 110年2月1日起 110年4月7日 15時24分許【應更正為17時21分許】 1萬2000元 ①告訴人翁敬倫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254號卷第7-13頁) ②翁敬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網銀匯款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254號卷第139-141、149、153、159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AI智能造利系統」與翁敬倫聯繫,佯稱得投資獲利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0年度偵字第39329號】 李宣鋒 (有提告) 110年2月間 110年2月8日 13時43分許 1萬6000元 ①告訴人李宣鋒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29號卷第15-21頁) ②李宣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內頁影本暨對話紀錄翻拍(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號卷第25-35、39-47、125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3日在instagram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李宣鋒詐稱:在投資網站下注虛擬貨幣交易可以獲利,需匯款儲值交易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0年度偵字第40286號】 蔡宗洪 (有提告) 110年1月間某日起 110年2月9日 13時53分 3萬5000元 ①告訴人蔡宗洪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86號卷第103-105頁) ②蔡宗洪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封面暨內頁影本、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286號卷第107-121頁、125-131、161-163、)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ELSA」與蔡宗洪聯繫,並謊稱:可於網站(t1979.newh6.com)註冊帳號投資云云。 110年3月31日18時26分許 5萬元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凌子喬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0年度偵字第43132號】 吳君兒 (有提告) 110年2月6日某時許 110年2月8日 17時37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吳君兒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32號卷第9-15頁) ②吳君兒之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合作金庫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32號卷第17-43頁) 以暱稱「Orlg&Inal」之臉書帳號及暱稱「騰樂-鄭」、「客服專員」之LINE帳號傳送訊息予吳君兒,佯稱:註冊「夢想家娛樂」網站會員帳號交由工程師代操,即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2月8日 18時38分許 3萬元 自動櫃員機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0年度偵字第42784號】 李右任 (有提告) 109年12月28日 110年2月8日 13時57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李右任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84號卷第11-17頁) ②李右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784號卷第65、105-109、129-183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自稱「陳瑀希」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右任謊稱有「富盛科技」網站可投資。後於110年2月5日,自稱「吳啟任」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右任謊稱帳戶涉及洗錢,應盡快脫手,再由自稱「ERA」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右任謊稱要多儲值才較易售出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0年度偵緝字第1758號、110年度偵字第19788號】 戴益弘 (有提告) 110年1月31日起 110年2月9日 15時19分 10萬 ①告訴人李右任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88號卷第23-27頁) ②李右任之對話紀錄暨網路匯款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788號卷第29-48、53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TINDER」交友軟體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戴益弘詐稱:在「WTC財務顧問」投資網站投資獲利,需匯款云云。 110年2月9日 15時20分許 10萬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0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 陳鈺涵 (有提告) 110年1月26日凌晨2時許起 110年2月9日 13時42分許 1萬9,000元 ①告訴人陳鈺涵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9-11頁) ②陳鈺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93-95、101、109、123-131、181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鈺涵詐稱:在「DAP」投資網站下注獲利,需先匯款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0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 黃靖淵 (有提告) 110年1月間起 110年2月9日 16時1分許 4萬5,000元 ①告訴人黃靖淵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15-17頁) ②黃靖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97-98、103、113、135-153、183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ANT互聯網賺天地」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靖淵詐稱:在「Wixc.o.c國際金融商會」投資網站委託操作獲利,需先匯款存入本金及給付代操佣金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0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 廖碗如 (有提告) 110年1月21日起 110年2月9日 13時20分許 1萬元 ①告訴人廖碗如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21-27頁) ②廖碗如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566號卷第99-100、105、117、155-175、181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instagram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廖碗如詐稱:在「科聯資訊」投資網站下注虛擬貨幣交易獲利,需匯款儲值交易及繳納通關費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0年度偵緝字第1760號、110年度偵字第23871號】 林緯帆 (有提告) 110年1、2月間 110年2月9日 13時32分 3萬元 ①告訴人林緯帆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71號卷第53-55頁) ②林緯帆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71號卷第59-78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緯帆詐稱:在皇家投資平台網站投資每日可獲利,需匯款投資及給付無法提領獲利之工程師解鎖費用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0年度偵緝字第1761號、110年度偵字第27462號】 傅淑惠 (有提告) 110年1月26日起 110年2月8日 13時38分 40,000元 ①告訴人傅淑惠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62號卷第13-15頁) ②傅淑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462號卷第63-71、77、81、89、、91-105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傅淑惠詐稱:在「金雞娛樂城」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需先匯出投資款及代操費云云。 110年2月9日 14時1分許 31,000元 自動櫃員機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10年度偵緝字第1762號、10年度偵字第28634號】 陳婕芳 (有提告) 110年1月28日起 110年2月8日中午12時38分許 3萬8,000元 ①告訴人陳婕芳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34號卷第9-10頁) ②陳婕芳之對話紀錄暨匯款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34號卷第11-56、79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婕芳詐稱:在某投資平台網站投資獲利增加被動收入,需匯款云云。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14 【110年度偵緝字第1763號、110年度偵字第28129號】 莊駿忠 (有提告) 109年10月18日起 110年2月8日 18時27分許 2萬元 ①告訴人莊駿忠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29號卷第7-9頁) ②莊駿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存摺面暨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29號卷第15-16、43、105-113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instagram網站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莊駿忠詐稱:在「勝達資訊」投資網站委託操作虛擬貨幣交易獲利,需匯款交易及繳納提領稅金云云。 自動櫃員機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110年度偵緝字第1756號】 劉穎蓁 (未提告) 109年12月間起 110年2月7日21時22分許 6萬元 ①被害人劉穎蓁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124號卷第61-65頁) ②劉穎蓁之存摺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報案紀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124號卷第71、73-75、81-83、101頁)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在「探探」交友軟體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劉穎蓁詐稱:在「AVATRADE」投資網站投資美金匯率獲利,需匯款儲值云云。 110年2月9日13時22分許 6萬元 網路銀行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16 【110年度偵字第299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86號】 黃珮蓉 (有提告) 110年3月29日前 110年3月31日17時37分 3萬元 ①告訴人黃珮蓉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91號卷第7-11頁) ②黃珮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ATM轉帳交易明細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91號卷第15頁背面、27、45、55-63、67-105背面) 詐騙集團成員以化名為LINE暱稱「Neil小唐」、「許舒涵Nancy」之人,佯稱有投資賺錢機會云云。 自動櫃員機 凌子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10年度偵字第2993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86號】 呂璟昱 (有提告) 110年3月26至31日間 110年3月31日15時41分 20萬元 ①告訴人呂璟昱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35號卷一第121-123頁) ②呂璟昱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935號卷一第189頁背面、卷二第269-270、317頁、卷三第43、263-267頁) 詐騙集團成員以化名為LINE暱稱「雨晨」、「林國昌」之人,佯稱有投資期貨、虛擬貨幣之機會云云。 臨櫃匯款 凌子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110年度偵字第40195號】 楊永洲 (有提告) 110年1月某時許 110年2月8日 14時38分 10萬元 ①告訴人楊永洲於警詢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95號卷第11-17頁) ②楊永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0195號卷第225-227、235、255、263-268頁) 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臉書「銳智團隊」中,以暱稱「Shan L」向告訴人楊永洲佯稱:可透過操作外匯平台投資獲利等語。 臨櫃匯款 林軒葶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