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金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1395號、1396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19550號、第21632號、第21634號、23965號、
第24172號、第26047號、第26707號、第30191號、第33219號、
第33147號、第33841號、第36638號、第43744號、第43866號、
第42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可預見將其所有之金融 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使用,足供詐欺集團作 為人頭帳戶,用為收受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之工具,且 該他人將款項提款後,將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而藉 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仍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許前某時, 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內某處,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之存摺 、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當面 交付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人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 欺時間、方法,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上開永豐帳戶,上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二、案經壬○○、乙○○及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 表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
所示之各該證據,以及永豐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 卷可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空各自對附 表編號5、6、10、12、14至18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致其等先 後數次匯款至上開永豐帳戶,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 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以提供上開永豐帳戶資料之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屬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而附表編號4至18所示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之犯罪 事實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效力所及。另移送併辦意旨就附表編號12部分,雖漏未 論及告訴人游明倫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亦有轉 帳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上開永豐帳戶乙節,然此部分與 該移送併辦所指之事實乃接續犯之關係,復與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究。
㈣附表編號4所示之告訴人劉○婷係94年生,於被告本案行為時 雖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然卷內並無事證可認被告 於提供上開永豐帳戶資料時,對於告訴人劉○婷係屬少年乙 事有所認識或預見,自難認被告所為已合於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加重要件。另附表編號2 、4、13、14所示之告訴人雖均陳述係透過瀏覽網路廣告進 而遭詐,且部分附表所示告訴人聯繫之對象亦逾3人以上; 惟卷內仍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就該詐欺集團將利用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之方式施詐,以及該詐欺集團成員是否已達3 人 以上等節,主觀上有所認識及預見,自難令被告就超過其認 識之範圍負責,而無從認定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併予指明。 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因公共危險案、施用毒品等 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 2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是被告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
重其刑等語。然檢察官僅提出該署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 據,未提出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亦 未具體指出被告於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等節,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0號裁 定意旨,難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事項 ,已負擔主張、舉證及說明責任,本院無從僅憑前述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或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逕依 職權認定被告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是被告前犯公共危險、 施用毒品等前科情形,本院認於量刑時斟酌已足,而無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且被告於偵查 中自白本案犯行,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 爰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並依法遞減之。
㈦本院審酌被告輕率提供上開永豐帳戶資料,所為方便詐欺集 團行騙財物而增長詐財歪風,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並增 加查緝困難,危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穩定,且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受有金錢上之損害,所為自應非難;惟衡酌被 告犯後坦認犯行,且積極與附表編號4、6、7、8、10所示告 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筆錄2份附卷可按;再兼衡被告復 非實際獲取詐得款項之人,而斟酌其於本案參與之程度、情 節,及本案遭詐之人數、遭詐之金額、附表所示部分告訴人 就本案量刑之意見,暨被告於警詢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本案雖經認定被告將上開永豐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惟卷內 並無證據可認被告確因此獲有任何利益,尚不生犯罪所得沒 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檢察官庚○○、陳羿如、高健祐、郝中興、李佩宣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偵查(移送併辦)案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111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第1395號、第1396號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晚間6時38分許,以交友軟體「探探」自稱「丞丞」結識壬○○,並加入壬○○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向壬○○佯稱投資其所提供之比特幣網頁可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45分許 1萬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偵8800卷第41至47頁) ②壬○○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壬○○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800卷第63至65頁、第69至73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8800卷第10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好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8800卷第49頁、第55頁、第59至60頁、第129至131頁) 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晚間10時許前某時,於不詳網頁刊登ACX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嗣乙○○於110年11月4日晚間10時許,在其居所內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18分許 1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5066卷第7至9頁) ②乙○○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站擷圖照片(見偵15066卷第29至3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5066卷第66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5066卷第11頁、第15至21頁、第25頁、第45至47頁) 3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5日下午2時許,自稱「王勝智」以LINE致電子○○,並介紹LINE暱稱「jie」自稱為順德投顧員工,向子○○佯稱加入LINE群組並跟著操作、代操可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晚間9時35分許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3704卷第3頁及反面) ②子○○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13704卷第35至41頁、第4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3704卷第14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13704卷第19至24頁、第26頁、第28頁、第32頁) 4 111年度偵字第第21634號 劉○婷 (94年生,真實姓名詳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不詳帳號刊登投資廣告,並透過LINE向劉○婷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晚間10時43分許 1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634卷第13至15頁) ②INSTAGRAM廣告擷圖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擷圖、劉○婷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單據、現金保管借貸契約書(見偵21634卷第67至71頁、第73頁、第75至7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4卷第4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634卷第25至31頁、第55至65頁) 5 111年度偵字第19550號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自稱「Coinone」、「張溪」聯繫辛○,佯稱辦理會員、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解鎖安全碼提領獲利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1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550卷第19至22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19550卷第25至4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19550卷第57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2分許 3萬元 6 111年度偵字第第21632號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自稱「羽恩」結識丙○○後,遂邀請丙○○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jadel7916已申請」群組内,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需解鎖安全碼提領獲利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5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1632卷第13至16頁) ②丙○○名下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擷圖、丙○○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見偵21632卷第47至57頁、第61至63頁、第67至99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1632卷第36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1632卷第41至4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46分 5萬元 7 111年度偵字第第24172號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5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幸福婦女企劃」粉絲專頁聯繫己○○,並以LINE自稱「Aurora」、「NEW-area財務客服」、「林和毅(Leo)」、「江家妤Abby」聯繫己○○,佯稱可帶投資獲利需本金及擔保額等語,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41分許 3萬1,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4172卷第11至13頁) ②己○○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擷取圖片(見偵24172卷第47至54頁、第5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4172卷第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4172卷第19至21頁、第27頁、第33頁、第63至35頁) 8 111年度偵字第23965號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2日晚間8時37分許前某時,以LINE自稱「Kelly專員」、「Autrarkical財務客服」、「Mark專業顧問」、「金流會計-毓穎」、「業務allen」聯繫丁○○,佯稱可帶其投資貨幣及黃金以賺取價差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8分許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965卷第13至15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結果通知、丁○○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1632卷第55頁、第57至66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3965卷第37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3965卷第49至53頁、第67至69頁) 9 111年度偵字第26047號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認識癸○○後,邀約癸○○投資,致癸○○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1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047卷第97至98頁) ②癸○○名下銀行帳戶存摺之封面、ATM轉帳交易明細、詐欺集團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大頭貼擷圖(見偵26047卷第99至101頁、第105至107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6047卷第75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處理檢核表、陳報單、(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6047卷第11頁、第109頁、第115至119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3頁) 10 111年度偵字第26707號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日起,以社群軟體TINER自稱「家宣」結識戊○○後,並以LINE自稱「陳(崇華)」、「KOMIT客服中心」聯繫戊○○,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戊○○,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1日下午4時11 分許 10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6707卷第9至11頁) ②戊○○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成功明細(見偵26707卷第49至53頁、第5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26707卷第35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6707卷第13至19頁、第45至47頁) 110年11月11日下午4時18 分許 2萬元 11 111年度偵字第30191號 陳振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6日起,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陳振榮,致陳振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48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振榮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0191卷第11至16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陳振榮名下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見偵30191卷第109頁、第113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0191卷第121頁) 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檢閱帳戶個資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見偵30191卷第18至27頁、第35至36頁、第97頁) 12 111年度偵字第33147號 游明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0月20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認識游明倫後,以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游明倫投資,致游明倫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1分許 5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明倫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147卷第28至31頁、第32至33頁) ②游明倫名下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紀錄(見偵33147卷第34至3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147卷第11頁) ④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柳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3147卷第73至74頁、第98至99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35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交易) 1萬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交易) 13 111年度偵字第33219號 吳嘉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間,於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廣告,嗣吳嘉芳瀏覽後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暱稱「小靜」向吳嘉芳訛稱可以幫忙操作虛擬貨幣等語,致吳嘉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3日下午5時許 4萬2,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嘉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219卷第11至17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臉書網站擷圖、吳嘉芳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3219卷第87頁、第101至103頁、第105至13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219卷第49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219卷第19至20頁、第27至29頁) 14 111年度偵字第33841號 賴慧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3日起,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不詳帳號刊登投資賺錢廣告等語,嗣賴慧茹瀏覽後即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詐騙集團成員並以LINE暱稱「小靜」、「NEW-area財務客服」、「江家妤Abby」佯稱網路平台投資獲利之詐術誆騙賴慧茹,致賴蕙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2日下午3時59分許 3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慧茹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3841卷第37之1至40頁) ②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明細、炸欺集團之LINE暱稱頭貼擷圖、賴慧茹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對話明細(見偵33841卷第117至121頁、第131至134頁、第135至168頁、第169至27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3841卷第26至27頁、第30至32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33841卷第41至46頁、第101至10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4時58分許 3萬2,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6時16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10時許 4萬4,000元 110年11月13日晚間10時50分許 4萬4,000元 15 111年度偵字第36638號 吳逸琦 吳逸琦於110年11月透過臉書「富女企劃」粉絲專頁、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Jessica.陳」、「Andrew蘇」、「林和毅(Leo)」、「江家妤Abby」之帳號取得聯繫,「Andrew蘇」之帳號佯以指示吳逸琦於何時進行投資、「江家妤Abby」之帳號則佯稱需一直入金始能將先前獲利出金云云,致吳逸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7時35分許 2萬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逸琦於警詢之證述(見偵36638卷第17至19頁) ②吳逸琦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完成明細(見偵36638卷第31至43頁、第44至45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明細(見偵36638卷第51至52頁) ④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6638卷第15頁、第21至28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16分許 3萬元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7分許 3萬1,000元 16 111年度偵字第43744號 高浚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29分許前某時,透過IG及通訊軟體LINE對高浚銨佯稱可投資外匯幣值云云,致高浚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8時29分許 2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高浚銨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744卷第9至11頁) ②高浚銨名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高浚銨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之擷取畫面(見偵43744卷第12至14頁、第16至2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3744卷第46至47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9分許 3萬元 17 111年度偵字第第43866號 張惠雯 詐欺集團於110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許,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對張惠雯佯稱可操作外匯投資云云,致張惠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9時42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惠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3866卷第11至16頁) ②張惠雯名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成功之擷取畫面(見偵43866卷第53至1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3886卷第33頁、第34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443744卷第83至85頁) 110年11月12日下午5時24分許 3萬元 18 111年度偵字第42251號 鐘培禎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員Amber」聯繫鐘培禎,以「假投資」之手法行騙,致鐘培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32分許 3萬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鐘培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251卷第51至57頁) ②鐘培禎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擷取畫面(見偵42251卷第59頁、第67至91頁) ③永豐帳戶之交易紀錄(見偵42251卷第30至31頁、第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表名稱:帳戶個資檢視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42251卷第95至97頁、第103頁、第107頁、第115至117頁) 110年11月10日晚間6時54分許 2,000元 110年11月12日下午1時29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