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1年度,395號
TYDM,111,桃交簡附民,395,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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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鍾聆智
黃勝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楊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88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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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