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211號
TYDM,111,易,1211,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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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武東城





林祜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400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 款、第30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 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 論。
(三)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四)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丙○○、乙○○、少年艾○○(98年1月生,另案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凌晨1時30分許,未經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和昭駕訓班負責人甲○○同意,先後以翻牆之方式,侵入和昭駕訓班並發動車輛駕駛繞行。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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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