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健文
江怡靜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32
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怡靜(所涉附表一編號1部分, 另行併辦)與被告盧健文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Pro。 智」、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陸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等犯 意聯絡,先由江怡靜於民國110年4月6日前某時,將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 山商業銀行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 )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中信帳戶)提供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被害人匯 款帳戶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李菁華、 林心緹、林秀勤及王麗絨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復由江怡 靜依通訊軟體LINE暱稱「BitoPro。智」之人指示,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 金額後,自提領之金額中抽取共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 做為報酬,隨即將剩餘款項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 與盧健文,盧健文再自取得款項中抽取3,000元至5,000元做 為報酬後,再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海陸空」之人指示 ,將餘款放置於桃園高鐵站廁所內,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派 員前往收取之方式,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盧健 文、江怡靜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 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 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盧健文、江怡靜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 該署111年度偵字第16774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金 訴字第627號被告江怡靜涉犯詐欺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惟本院受理 之前開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7號案件後,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已於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並已於111年10月6日判決 ,而公訴人係於111年10月29日追加起訴本案,於111年11月 15日始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11月15日桃檢秀雨111偵33259字第1119137217號函暨其上 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 本院時,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627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揆 諸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 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李菁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17時48分前之不詳時間,向告訴人聯繫,佯稱因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因此需依指示轉帳解除設定云云。 111年4月6日17時48分 2萬9,989元 郵局帳戶 江怡靜此部分所涉詐欺等罪,另行移送併辦,非本件追加起訴之範圍。 2 林心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某不詳時間,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兒子而急需款項投資云云。 111年4月6日12時14分 42萬元 玉山帳戶 3 林秀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4日20時28分許,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友人而急需款項云云。 111年4月6日10時57分 15萬元 中信帳戶 4 王麗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5日14時30分許,向告訴人聯繫,佯稱係其姪子而急需款項投資云云。 111年4月6日10時44分 5萬元 郵局帳戶 111年4月6日10時46分 5萬元 郵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款項(新臺幣) 1 111年4月6日14時5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 玉山帳戶、45萬元 2 111年4月6日15時25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信銀行 中信帳戶、33萬元 3 111年4月6日16時21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大湳郵局 郵局帳戶、42萬元 4 111年4月6日18時18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大和店之ATM 郵局帳戶、2萬元 5 111年4月6日18時20分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八德大和店之ATM 郵局帳戶、2萬元
附表三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1 111年4月6日15時13分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附近 2 111年4月6日15時39分 同上 3 111年4月6日18時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電線桿附近 4 111年4月6日18時24分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