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7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銘昌與2名真實姓名不詳男子共同基 於傷害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6月14日凌晨0時許, 在告訴人陳捷騰位於桃園市○○區○○路○○巷0弄00○00○0號住處 ,由被告許銘昌持大鎖毆打、其餘2位男子徒手毆打告訴人 陳捷騰右眼數次,致告訴人陳捷騰受有右眼鈍傷合併結膜下 出血、眼瞼撕裂傷及淚管斷裂,右眼眼窩骨折等傷勢。因認 被告許銘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許銘昌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捷騰業已達成調解,告 訴人陳捷騰亦當庭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調 字第2034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67-68、68-1至68-2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哲鯤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