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317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 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仲文、張李莎均具狀撤回告 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1734號
被 告 陳晉賢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晉賢明知其非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定泰經 國翫」社區住戶,竟仍於民國111年3月12日8時30分許,基 於侵入住居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本案汽車),搭載3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進入經國翫社區之停車場後,再步行由社區停車場之車道 口離開,嗣經過半小時後,陳晉賢再與前開3名男子,接續 前開侵入住居之犯意,自經國翫社區停車場之車道口進入停 車場後,並由陳晉賢駕駛本案汽車離開。
二、案經賴仲文、張李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晉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吳麗英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賴仲文、證人邱育彥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張李莎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監視錄影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Go ogle街景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資料、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15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 1410800號函暨經濟部發展局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附卷可佐,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又被 告先後2次進出「定泰經國翫社區」停車場之行為,係基於 單一侵入住居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 ,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 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雅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郁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