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369號
TYDM,111,審易,2369,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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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博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
第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博元與告訴人陳暐中均為網路遊戲「 英雄聯盟」之玩家。宋博元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凌晨0時56 分許,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在祖母宋彭 月英位於桃園市平鎮區住處連接網際網路後,以帳號「WeiC hiue_SW」登入英雄聯盟,並在聊天室內以暱稱「000000000 0」發表「你他媽欠我錢、還錢」等不實言論,供遊戲聊天 室內不特定訪客任意瀏覽,以此方式貶損陳暐中之名譽。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對被告撤 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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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