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1年度,316號
TYDM,111,壢簡附民,316,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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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邱顯炉
被 告 陳進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21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 ,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而刑事 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 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 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 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 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四、經查:
 ㈠被告陳進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111 年度壢簡字第2126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而終結,且迄今尚未 經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本院判決後之111年12 月7日始具狀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考,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所 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 回之。
 ㈡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 訴訟,及原告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另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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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