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鈺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
偵字第4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鈺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緩刑貳年。並應:
㈠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㈡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衡酌被告林鈺庭坦承犯罪,並同意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卷附111年12月8日刑事陳報(答辯)狀),以及本件案情, 認本件以簡易判決為適當。
二、本件犯罪事實(民國111 年11 月13 日上午10時20分許竊盜 )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111年12月8日刑事陳報(答辯 )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 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四、爰審酌被告不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而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 一、所載之時、地,竊取他人之物,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 告訴人偵查中表示之意見、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情狀,兼衡 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自陳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速偵卷41頁受詢 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
㈠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卷查,被告雖無其他與 告訴人調解、和解或達成後續共識之紀錄,惟其已書面陳報 全聯方面未再允諾和解相關程序之情形(不予詳載),事後 也面對法律制裁,本案動搖法秩序、侵害他人法益以及犯後 造成的效應,不致過分擴散。被告經過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刑罰的宣告,應該能知道謹慎、守法以及他人權益的重要 性;與其讓被告逕予執行刑罰(罰金)完畢而無所牽掛,不
如考量緩刑制度目的以及預防、矯正等刑罰需求,讓被告在 緩刑期間受到觀察及外力約束(若被告不自制、或有其他法 定事由,還是可能被撤銷緩刑而予以執行刑罰,刑法第75條 、第75條之1 參照),以求衡平。為此,爰宣告緩刑及期間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㈡為警惕被告尊重法規範、他人法益,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避 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 告自本判決確定後1 年2月內,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 。
㈢本院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宣告上開事項,爰依刑法 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
六、聲請意旨已指明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已發還,爰不另贅論沒收 。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林柏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792號
被 告 林鈺庭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鈺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聯 福利中心中壢元化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置於 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1,518元),得 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嗣該店店長詹妤婷發覺有異並報 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詹妤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鈺庭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詹妤婷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041000 全聯實業(股)公司中壢元化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錄影監 視器畫面5張及現場照片5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事實,有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證物領據1紙在卷可憑,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榮德 林柏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佳欣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鵝油金蔥麵(一食半嗑阿秋大肥鵝) 1包 169元 2 雀巢金牌微研磨咖啡補充包(120公克) 1包 249元 3 雀巢金牌微研磨咖啡(120公克) 1罐 239元 4 南僑讚岐細烏龍湯麵 1包 145元 5 泰源埔里黑皮厚肉香菇 1包 338元 6 美琪抗菌洗手乳(玫瑰果萃) 1瓶 86元 7 台酒75%酒精 2罐 80元 8 好心豬熟成日式炸豬排 1盒 128元 9 大武山履歷初卵蛋(白)10入 1盒 84元 合計:1,5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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