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4年度,5778號
KSEV,94,雄簡,5778,200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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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簡字第577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慶龍
被   告 創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統新交通有限公司(原名旗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捌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 31日簽發新臺幣(下同)2 億元之本票向原告借款,並約定 以其所收之應收票據背書轉讓予原告,原告持有訴外人康和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由被告創見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 、被告統新交通有限公司擔任背書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 ,經原告屆期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而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清償票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1,078,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被告2 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 理由單、訴外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而被告2 人均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 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 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 96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144 條 之規定於支票亦有準用。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078,000 元,及自附表所示各該支票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 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附 表
┌─┬────┬────┬────┬─────┬─────┬─────┬─────┐
│編│ 付款人 │發票人 │ 背書人 │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 │ │ │(新臺幣)│(民國) │(民國) │
├─┼────┼────┼────┼─────┼─────┼─────┼─────┤
│1 │華南商業│創見實業│旗勝通運│NC0000000 │貳拾陸玖仟│九十四年四│九十四年四│
│ │銀行前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伍佰元 │月十五日 │月十五日 │
│ │分行 │ │ │ │ │ │ │
├─┼────┼────┼────┼─────┼─────┼─────┼─────┤
│2 │華南商業│創見實業│旗勝通運│NC0000000 │貳拾陸玖仟│九十四年五│九十四年五│
│ │銀行前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伍佰元 │月十五日 │月十六日 │
│ │分行 │ │ │ │ │ │ │
├─┼────┼────┼────┼─────┼─────┼─────┼─────┤
│3 │華南商業│創見實業│旗勝通運│NC0000000 │貳拾陸玖仟│九十四年六│九十四年六│
│ │銀行前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伍佰元 │月十五日 │月十五日 │
│ │分行 │ │ │ │ │ │ │
├─┼────┼────┼────┼─────┼─────┼─────┼─────┤
│4 │華南商業│創見實業│旗勝通運│NC0000000 │貳拾陸玖仟│九十四年七│九十四年七│




│ │銀行前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伍佰元 │月十五日 │月十五日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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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新交通有限公司(原名旗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新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勝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