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6565號、111年度偵字第26941號、111年度偵字第30202
號、111年度偵字第30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鈺齡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鄭鈺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於下述時間、地點,各徒手竊取下述物品得手,並有下述證據可佐。編號 時間 (民國) 地點 竊得物品 證據名稱 1 111年2月20日下午4時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店 如附表甲所示之物 1.被告於警局詢問時之供述。 2.證人廖博恩於警局詢問時之證述。 3.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4.卷附商表標價明細表1份。 2 111年2月21日晚間6時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店 如附表乙所示之物 3 111年4月18日下午3時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寶雅生活館龍潭中正分店 如附表丙所示之物 1.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竊盜之自白。 2.證人游証捷於警局詢問時之證述。 3.卷附商表標價明細表1份。 4.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 4 111年4月20日下午2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寶雅生活館龍潭中正分店 如附表丁所示之物 5 111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 如附表戊所示之物 1.被告於警局詢問時坦承竊盜之自白。 2.證人黃家瑾於警局詢問時之證述。 3.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4.卷附商表標價明細表1份。 6 111年5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 如附表己所示之物 7 111年5月27日上午9時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店 如附表庚所示之物 1.被告於警局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竊盜之自白。 2.證人邱張淑華於警局詢問時之證述。 3.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上述行為,均構成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二)被告上述7 次竊盜犯行,是在各別犯意下所為的不同行為 ,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提出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為主 張且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3 號判決意旨參考)。被告前曾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10 年2月11日執行完畢,而檢察官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中敘明被告為累犯,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 足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明 方法,被告於該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各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本院審酌被告已經刑之執行,卻不知警 惕,再為本件各犯行,足見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 ,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加重最低本刑亦無不符罪刑 相當原則之情事,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故均加重其刑。(四)量刑審酌:
1.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被告竊取他人商品,造成他人財 產損害。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品行: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而前已有多次竊盜等前科紀錄。
3.犯罪後之態度:未賠償被害人損失。
4.斟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 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 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 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 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 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近期除本案外,尚有數案件於 偵查或審理中,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依上述說明, 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本案不另就 其所涉各犯行予以定應執行之刑。
(六)沒收:被告竊得如附表甲、乙、丙、丁、戊、己、庚「商 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應適用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備註 1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甲「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1之犯行 2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乙「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2之犯行 3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丙「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3之犯行 4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丁「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3之犯行 5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戊「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4之犯行 6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己「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5之犯行 7 鄭鈺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庚「商品名稱」欄所示之物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欄一編號7之犯行
附表甲: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阿葵亞淨水賦活洗髮精1個 230 2 Dr.Groot香氛養髮密帖洗髮精1個 690 3 中玫瑰垃圾桶1個 49 4 家而適紙巾架1個 278 5 隱形眼鏡:晶碩彩色月拋維他命20片裝2個 700 6 隱形眼鏡:晶碩彩色月拋香系3片裝4個 1196 7 隱形眼鏡:晶碩彩色月拋森林1片裝2個 400 8 小熊維尼家族盲盒2個 398 9 JAGA冷光數字錶(藍色)1個 439 共計:新臺幣4,380元。 附表乙: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小熊維尼家族盲盒5個 995 2 得意衛生紙1個 259 共計:新臺幣1,254元。 附表丙: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薇佳微晶3D全能淡斑晶華4個 4320 2 艾薇塔黑玫瑰緊緻乳液3個 1500 3 艾薇塔黑玫瑰緊緻乳霜2個 1300 4 碧歐斯BIO金萃黃金精華露2個 200 5 碧歐斯BIO金萃黃金賦活霜2個 1580 6 碧歐斯BIO金萃黃金比例雙精華2個 1980 7 碧歐斯BIO金萃黃金精華露3個 2250 8 碧歐斯BIO金萃玫瑰黃金活顏保濕水凝霜2個 2100 9 3832小收納桶1個 49 10 4入細旋0型束全黑1個 39 11 大髮量女孩髮束1個 39 共計:新臺幣1萬5,357元。 附表丁: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安適高桶平跟鞋套1個 169 2 超大抗強風螳螂骨自動傘1個 490 3 香醇304不銹鋼雙層隔熱碗2組 800 共計:新臺幣1,459元。 附表戊: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味丹多喝水2桶 94 2 麥提莎麥芽脆心巧克力5條 545 3 Real Mega魚精油2罐 1050 4 汪喵離胺酸2罐 720 5 汪喵情緒好放鬆保養粉5罐 2700 6 汪喵益生菌海味5盒 3660 7 CIAO啾嚕肉泥1包 59 8 生活良好CIAO ENERG 12包 828 共計:新臺幣9,656元。 附表己: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M&M's花生糖衣巧克力8個 704 2 道地的偉特太妃軟糖1包 75 3 道地的偉特特濃鮮奶油硬糖2包 118 4 Real Mega魚精油6罐 3150 5 自力耕生旺喵離胺酸2罐 720 6 自力耕生旺喵情緒好放鬆保養粉5罐 2700 7 自力耕生旺喵益生菌原味4盒 2928 8 自力耕生旺喵益生菌原味4罐 2928 9 普奇樂樂益活寵物專用綜合維他命3罐 1650 10 菱角佛跳牆2盒 538 11 麻辣鴨血2盒 198 12 饗城海鮮翅煲2盒 218 共計:新臺幣1萬5,927元。 附表庚:
編號 商品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1 餅乾、保健食品、牙膏牙刷類生活用品 約2500 共計:新臺幣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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