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交簡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祥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1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仁祥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五行「其轉彎應遵守燈 光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應更正為「其轉彎應遵守燈光號 誌」,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仁祥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徐仁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何人 肇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 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核與自首要件相符,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⑴被告未遵守 燈光號誌及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之過失情節;⑵告訴 人所受傷勢為右脛骨骨折、右手第四指骨折,傷勢非輕;⑶ 被告始終坦承過失,犯後態度尚佳,且嘗試與告訴人和解, 然雙方就和解金額未能達成共識;⑷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 ;⑸被告於警詢自稱大專畢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商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903號
被 告 徐仁祥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仁祥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往文桃路方向行駛, 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行經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與樂學 三路,欲左轉入樂學三路時,本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 其轉彎應遵守燈光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且轉彎車應讓直 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 未注意及此,適有林御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往新北市林口區方向直行至 此,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使林御嘉受有右脛骨骨 折、右手第四指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林御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仁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為告訴人林御嘉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復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器影像暨被告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 光碟各1份、該等影像截圖5張、現場暨車損照片32張附卷可 稽。又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遵守燈光或交通指 揮人員之指揮、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第1項第1款、第7款訂有明文,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 ,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使告訴
人受有上揭傷害,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 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