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50號
TYDM,111,單聲沒,150,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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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46號 等被告陳清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其同案被告許傳勝、許傳 裕、李一德、王建民等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自前開被 告等人及告訴人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紙紮屋共5件(107年度 保管字第9312號、第9313號、第9314號、第9315號、108年 度【聲請書誤繕為107年度】保管字第8596號)係陳清土擅 自重製所販售,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抄襲重製物,均係本案 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46號、108年度調偵字 第328號、108年度調偵字第329號、108年度調偵字第330號 、108年度調偵字第33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53號等被告陳 清土(即受刑人)、許傳勝許傳裕、李一德、王建民、王 祥豐、謝淮康違反著作權法一案,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僅 就受刑人陳清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智訴字第6號 判處罪刑確定,其餘被告則因該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前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②惟依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暨移送意旨欄記載:「被告陳清 土再以該著作權登錄證書為憑,將其抄襲重製之紙紮屋成品 販售與被告許傳勝許傳裕、李一德及王祥豐,被告王祥豐 復於106年11月1日、11月8日銷售被告陳清土所重製之紙紮



屋與被告王建民。被告許傳勝許傳裕、李一德及王建民均 明知渠等購得之紙紮屋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意圖 散布而持有,嗣告訴人之蒐證人員於附表編號1~4時間向渠 等所經營之商店購得重製之紙紮屋,而悉上情。」等語,可 知受刑人疑似已將扣案之紙紮物出售予該案被告許傳勝等人 ;又該處分書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欄也記載:「被告王建民辯 稱:綺香金香店佑恆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佑恆公司)買紙 紮屋,伊與陳清土沒有往來…」、「被告王祥豐則辯稱:伊 是佑恆公司負責人,告訴人向綺香金香店購得之紙紮屋為伊 向陳清土購買後售與綺香金香店」,亦可見該案被告王建民王祥豐供稱有直接或間接向受刑人陳清土購入紙紮屋;此 外,檢察官亦以「被告許傳勝等人因見著作權登錄證書而誤 信陳清土所販售之紙紮屋確為其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而 向其購買並轉售,實與常情無悖」為不起訴之理由,是檢察 官也認受刑人陳清土已將受刑人陳清土原重製之紙紮屋售出 予該案其餘被告,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紙紮屋既經受刑人 陳清土出售,是否仍屬受刑人陳清土「所有」之物,實非無 疑。
 ③此外,依聲請人聲請本件所附之鑑定報告書4份,其上均有該 案告訴人向該案被告王建民許傳裕、李一德、許傳勝「購 買紙紮屋」之記載,另該等鑑定報告書右上方亦分別以鉛筆 註記「107保9314」、「107保9312」、「107保9315」、「1 07保9313」等字樣,參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意旨記載「 告訴人之蒐證人員於附表編號1~4時間向渠等所經營之商店 購得重製之紙紮屋」等語,是該案告訴人似又再向該案被告 王建民許傳裕、李一德、許傳勝購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 紙紮屋,則附表編號1至4所示扣案物,是否仍屬受刑人陳清 土所有,更非無疑。
 ④準此,依聲請人所提出證據資料,無從使本院認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受刑人陳清土犯罪所生且仍「屬於受刑 人陳清土所有」之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是否屬受刑人陳清土所有,已 有疑問,業如前述,而聲請人就該物也未檢附諸如鑑定報告 書或其他得以佐證受刑人陳清土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證據資 料,亦難認係受刑人陳清土「犯罪」所生之物,本院自無從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備註 1 紙紮屋1件 107年度保字第9312號 2 紙紮屋1件 107年度保字第9313號 3 紙紮屋1件 107年度保字第9314號 4 紙紮屋1件 107年度保字第9315號 5 紙紮屋1箱 108年度保字第8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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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