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函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函茵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9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期滿未經撤銷。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 69包(每包3瓶),經檢出藥品「Nicotine」成分,且上開 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堪認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 且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92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8603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1 年10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 、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又被告輸入之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69包(每包3瓶) ,依所附產品外包裝標示,皆為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 煙油,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 品藥物管理署109年7月7日FDA研字第1090014962號函及檢附 之送驗檢體清單、貨物採證照片等附卷足稽,堪認上開扣案 物應以藥品列管,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輸入即屬禁藥。又 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並為其未經核准即輸入等節,亦據 被告供述明確,足徵上開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 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每包3瓶) 1 VEEX(ICED GRAPE)3% 14包 2 VEEX(ICED GREEN BEANS)3% 14包 3 VEEX(ICED COLA)3% 13包 4 VEEX(APPLE CIDER VINEGAR)3% 9包 5 VEEX(ORANGE SODA)3% 7包 6 VEEX(MINT)3% 5包 7 VEEX(ICED MANGO)3% 4包 8 VEEX(ICED WATERMELON)3% 3包 合計 69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