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偵字第3659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惠慧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確定。而扣案之 海洛因2包、含有海洛因之香菸2支,經鑑定結果,呈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2包、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2支,嗣該案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659號提起公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確 定;惟該案未就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有海 洛因之香菸2支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成分鑑 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之 第一級毒品包裝袋2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 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 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1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1 粉末 2包(合計淨重1.31公克,驗餘淨重1.29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 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3月5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4580號鑑定書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白色香菸 2支(淨重0.9850公克,取樣0.0072公克,餘重0.977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