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
字第399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5
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9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扣之武士刀1枝,經送鑑 驗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係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偵字 第39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武士刀1枝,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為 刀刃長約67公分、刀柄長約28公分、單刃開鋒,認屬上揭條 例列管之刀械,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 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000369 49號函及函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 扣押物照片在卷足憑,堪認扣案之武士刀確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 ,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