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則麟(原名羅列峯)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閑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邱馨儀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
之110年度易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則麟、陳雅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則麟、陳雅閑侵占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10月5日以110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 刑在案,並於111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判決於被告2人,有本 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而被告2人雖於111年10月20日具 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