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昀瑲(原名周發榮)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4119號),就其中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昀瑲明知其所考領之小型車普通駕駛 執照已因酒駕經註銷,而無駕駛執照,竟猶於民國110年6月 29日上午8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沿以分隔島區分中線、外側車道之桃園市龜山區忠義路1段 中線車道由東向西往新北市林口區方向行駛,嗣行經桃園市 龜山區忠義路(以下同市區○0段000○0號前時,因見分隔島 有缺口,欲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時,本應注意汽車在 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 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雖天候陰,但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即貿然 經分隔島缺口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適有告訴人盧淑 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 自其右後方行駛而來,被告周昀瑲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遂 與告訴人盧淑英所騎乘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 人盧淑英因而人車倒地,並因此受有左側第3至第10肋骨骨 折、連枷胸併外傷性血胸、右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 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及多處擦傷等傷害(至被告肇事逃逸罪嫌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周昀瑲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昀瑲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盧淑英已與被告達成調 解,因被告已依約給付賠償款項,而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11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46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匯款申請書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 足稽(見本院卷第45-46頁、第55頁、第57頁、第61頁), 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楊挺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孟亭、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