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0號
SCDV,111,訴,320,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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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陳許金女



許順全


許有福


張許美珠
邱許美月



許美香

秀卿



許秀燕

許秀菊

許有傳
兼上十人共
同 訴 訟
代 理 人 許有德
原 告 許秀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許育齊律師
被 告 許有興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請求權基礎部分,有再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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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